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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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县分公司 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剩余货款3897378.99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自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以3785426.99元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3897378.99元为计算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00元,由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800元,原告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巿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