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泗阳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泗阳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泗阳县众兴镇锦州路南侧,巢湖路西侧朗润花园21号楼201、202、203、204、205、207、208、209、210、211室房屋不动产权登记;

二、被告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泗阳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泗阳县众兴镇锦州路南侧,巢湖路西侧朗润花园30号楼203室房屋不动产权登记;

三、被告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泗阳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泗阳县众兴镇锦州路南侧,巢湖路西侧朗润花园41号楼202、206、207、208室房屋不动产权登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5-30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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