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
无锡久滕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宜兴市光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光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款项13217038.85元及利息(以本金5451031.2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算;以本金13217038.8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算;以本金13217038.8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

二、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光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款项32017648.4元及利息(以本金9133953.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算;以本金14926934.4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算;以本金32160927.9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算;以本金32017648.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算;以本金32017648.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3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385元,由申乾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光辉公司预交,光辉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申乾公司直接向光辉公司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申乾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光辉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4-15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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