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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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鸿宽医药有限公司 天士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省宝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鸿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9302号 原告:天士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凯境,董事长。 被告: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毓,董事长。 被告:王毓 被告:安徽省宝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毓,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鸿宽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彦红,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鸿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笔人:王茹玉,执行董事长。 被告:金倩男 被告:金柯宇 原告天士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王毓、安徽省宝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安徽省鸿宽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鸿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金倩男、金柯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天士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天士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