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鸿宽医药有限公司
天士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省宝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鸿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9302号

原告:天士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凯境,董事长。

被告: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毓,董事长。

被告:王毓

被告:安徽省宝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毓,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鸿宽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彦红,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鸿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笔人:王茹玉,执行董事长。

被告:金倩男

被告:金柯宇

原告天士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王毓、安徽省宝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安徽省鸿宽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鸿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金倩男、金柯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天士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天士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19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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