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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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380元,合计1055元,由原告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5元,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9-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