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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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744278.35元; 二、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2元,减半收取10021元,由原告***负担4403元,由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