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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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德隆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德隆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被告广西德隆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168.12元。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按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457元,减半收取计2228.50元,由原告***负担358.50元,被告广西德隆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