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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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伽师县宏达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伽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29民初185号 原告:伽师县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新疆卡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松卫,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伽师县宏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立案。原告伽师县宏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伽师县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