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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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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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鸿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州市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10945.48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10945.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0945.48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青州市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4元,诉讼保全费2041元,共计7905元,由原告负担2425元,被告负担5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