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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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格瑞斯家具有限公司 河北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支行 霸州市胜芳镇赶上塑钢家具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霸州市胜芳镇赶上塑钢家具厂及其经营者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北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503003.04元;并按本金500万元、月利率13.104378‰支付原告从2018年12月7日起到借款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霸州市格瑞斯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霸州市胜芳镇赶上塑钢家具厂及其经营者***、***妻子***、被告霸州市格瑞斯家具有限公司、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