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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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宫市速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南宫市坤龙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9999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计算,到付清款之日止); 二、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宫市坤龙运输有限公司抵押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车牌号为冀发动机号1417F073964”重型半挂牵引车、“冀挂ETA95”挂); 三、被告南宫市速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