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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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多蓝商贸有限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海飞养殖有限公司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多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922386.49元及按约定的利息。 二、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海飞养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56.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628.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