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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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截止到2020年3月2日的利息为18918.95元,从2020年3月3日起,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计算至偿还完毕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位于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20.4条约定的担保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