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交房义务; 二、被告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9498.67元元(已计算至2020年3月15日),并以总房款74994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按万分之一每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交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