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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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永州市珠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689元,由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