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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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永州市珠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9,789,640.86元,利息2,508,581.55元〈利息(逾期利息)算至2017年8月21日〉,之后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的基础上再加收50%计算,直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对质押物锰矿石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689元,由被告永州市珠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3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