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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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平县三宝膨润土有限公司 建平县红山俊艳名烟名酒名茶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75万元,并给付借款自借款之日起至确定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借款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应扣除已支付利息)。 二、被告建平县三宝膨润土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建平县红山俊艳名烟名酒名茶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7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建平县三宝膨润土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建平县红山俊艳名烟名酒名茶店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