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0万元,并负担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还清此款之日止利息(利率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应扣除被告已偿还利息182320.33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