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4649728.9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300元,由被告负担47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