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
无锡星诺电气有限公司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元凯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元凯实业有限公司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元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根据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三、被告山东元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货款利息损失(以39169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山东元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部分,待执行完毕后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9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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