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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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川Q×××××肇事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31.25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川Q×××××肇事车投保的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854.63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川Q×××××肇事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031.25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川Q×××××肇事车投保的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726.88元; 五、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川Q×××××肇事车投保的商业险限额内赔付支付***垫付费用5103元; 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川Q×××××肇事车投保的商业险限额内支付***垫付费用100元。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9元,减半收取计1314.5元,被告***承担392.5元,被告***承担392.5元,由原告***承担529.5元。对原告诉请的鉴定费2600元,因未鉴定其构成伤残,且未采信鉴定护理期,故本院酌定支持1000元,由被告***承担500元并直付原告,由被告***承担500元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