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932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按法律文书的确定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