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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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坝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76.68元并支付罚息(2020年3月11日前的罚息为1906.21元,2020年3月12日起的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