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国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天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国涛开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国涛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8,164,005.63元;

二、国涛开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国涛建筑公司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起止时间如下:

以51,914,005.63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9日;以50,714,005.63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以47,564,005.63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6日;以37,594,005.63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以36,794,005.63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以35,894,005.63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8日;以34,944,005.63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7日;以32,914,005.63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以26,914,005.63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6日;以25,094,005.63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9日;以24,094,005.63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6日;以22,264,005.63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6日;以18,964,005.63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以12,664,005.63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14日;以8,164,005.63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给付为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交案件受理费276,198.90元,由黑龙江国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9,154.34元,由黑龙江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526.21元,多收的131,518.35元,本院予以退回黑龙江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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