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建工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宏涛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利信德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利信德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江西建工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供货质量问题造成返工的费用15218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521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利信德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江西建工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款26806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680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利信德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江西建工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建工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1.8元,由被告四川利信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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