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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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2310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6元,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886元,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450元。 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