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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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元、支付利息3600元及支付从2019年3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以未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违约金; 二、驳回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