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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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配送中心 新疆农资(集团)霍城农佳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农资(集团)霍城农佳乐有限责任公司伊车军虎连锁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农资(集团)霍城农佳乐有限责任公司伊车军虎连锁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配送中心支付货款273750元; 二、被告新疆农资(集团)霍城农佳乐有限责任公司伊车军虎连锁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配送中心支付利息1177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1.74元,减半收取4445.87元,由被告新疆农资(集团)霍城农佳乐有限责任公司伊车军虎连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