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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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南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支付工程款8305998.55元; 二、反诉被告四川省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向反诉原告支付维修费用43555元(该款在四川南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应付四川省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中扣减); 三、反诉被告四川省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20万元(该款在四川南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应付四川省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中扣减);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诉讼费89841元,反诉诉讼费10736元,共计100577元,由原告四川省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负担39357元,由被告四川南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