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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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川傲曦公司租金182929.12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川傲曦公司水电费273037.7元; 三、驳回四川傲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624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四川傲曦公司负担3974元,***负担2650元(此款四川傲曦公司已预交,***在给付上列款时一并给付四川傲曦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