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傲曦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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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川傲曦公司租金182929.12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川傲曦公司水电费273037.7元;

三、驳回四川傲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624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四川傲曦公司负担3974元,***负担2650元(此款四川傲曦公司已预交,***在给付上列款时一并给付四川傲曦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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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8-03-26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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