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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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金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本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四川金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位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纪信广场北侧的安汉城B2幢负一层目前经营的“古足道养生会馆”房屋,在2022年5月21日前实际返还的,从2019年3月4日起按每月5118元支付占用费;在2022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期间实际返还的,该期间按每月6142元支付占用费;在2024年5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期间实际返还的,该期间按每月6824元支付占用费; 二、由反诉被告四川金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反诉原告***支付人民币225841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四川金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648元,由反诉被告四川金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