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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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 洛阳立工轴承有限公司 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立工轴承有限公司、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0月19日的利息、罚息215151.99元; 二、被告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数额以洛阳银行信贷系统记载的数额为准,但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年利率24%); 三、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42号街坊19幢5-502的抵押房产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洛阳立工轴承有限公司、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21元,减半收取5660.5元,由被告洛阳立工轴承有限公司、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