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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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 洛阳立工轴承有限公司 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 二、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0月19日利息、罚息为215151.99元;2018年10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的具体数额以洛阳银行信贷系统记载的数额为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但应扣除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在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洛阳立工轴承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分得的部分。 三、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对***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42号街坊19幢5-502的抵押房产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21元,减半收取566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洛阳金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