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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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博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款300000元以及自2019年5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5元,由原告负担450元,被告东营博延公司负担570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