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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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租赁费用54921元(含租金、运营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并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 二、驳回原告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支行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注明系支付(2019)鄂058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原告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