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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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镇江韩锅锅炉有限公司 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镇江韩锅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15000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5元,被告镇江韩锅锅炉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