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农资楼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前进农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黑龙江农资楼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农药化肥款本金25000元、利息15462(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6日),并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4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