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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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星岗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5,700.00元(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08‰计算,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本息合计55,7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给付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逾期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9.204‰计算,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