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泉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给付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本金3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685‰计算,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