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华邦药业有限公司货款3149500元及逾期利息(以3149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开具的5500公斤舒巴坦酸(价款为36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返还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税款417610.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第二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562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减半收取为17812元,由被告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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