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日昇金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6民终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日昇金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丹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群录,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发,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日昇金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9)赣068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日昇金属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9)赣0681民初1808号判决;2、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15454.8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将工区外钢棚300平方米钢结构工程发包给王建红,系承揽关系。被上诉人受雇于王建红,系雇佣关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江西日昇金属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后三日内一次性向***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73000元。 二、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纠纷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若江西日昇金属有限公司未履行,则***可按一审判决金额(215454.8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收款账号:鹰潭农村商业银行泗沥分理处,6226822013000093801。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0元,由上诉人江西日昇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秋荣 审判员 张志明 审判员 黄文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程梅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