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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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廖晋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33年1月15日止。) 三、被告人王文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4日,可折抵刑期4日。) 四、被告人唐小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 五、被告人张辉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 六、被告人张青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 七、被告人陈晓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8日,可折抵刑期38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 八、被告人廖世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九、被告人候海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 十、追缴的被告人王文明非法所得款50000元,被告人唐小丹非法所得款200000元,判决生效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名单及金额附后)。 十一、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文明非法所得款80000元(判决生效后由扣押机关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按比例发放给被害人),查封扣押的其余资产,经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名单及金额附后),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廖晋德、王文明、唐小丹等人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被害人。 十二、追缴的被告人张青非法所得款100000元、被告人陈晓新非法所得款3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