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宇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内蒙古宇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绵阳西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6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内蒙古宇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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