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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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宏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科右前旗乌兰毛都乌兰加油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宏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科右前旗乌兰毛都乌兰加油站砂石料款本金31354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内蒙古宏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科右前旗乌兰毛都乌兰加油站油料款本金1085722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5日间利息按本金1185722元月利率15‰计算;2018年11月6日起利息按本金1085722元月利率15‰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三、被告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科右前旗乌兰毛都乌兰加油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0元,由被告内蒙古宏瑞工程项目管 理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 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