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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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盐宁夏金鼎典当有限公司当金400万元,利息和综合费用4149333.33元,并承担自2018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综合服务费用(以当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中盐宁夏金鼎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持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海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阿拉善盟黎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阿拉善盟黎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海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原告中盐宁夏金鼎典当有限公司就被告***提供质押物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海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盐宁夏金鼎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阿拉善盟黎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海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6807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盐宁夏金鼎典当有限公司负担47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