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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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3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