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5014元及利息2208元,并支付以1050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1元,原告***负担1306元,被告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