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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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伊犁伟恩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浙瓯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浙瓯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伊犁伟恩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伊土国用(2015)第BG001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五份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