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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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65元,由胜凌公司承担1411元,由镁铝公司承担215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377元,由胜凌公司承担4767元,由镁铝公司承担156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