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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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8904262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以706917.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至履行完毕止,按月利率1.5%为标准计息。以4471278.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至履行完毕止,按月利率1.5%为标准计息。以2235639.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至履行完毕止,按月利率1.5%为标准计息。以1490426.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履行完毕止,按月利率1.5%为标准计息); 二、被告***、***、***、***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129元,减半收取37064.5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